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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舞阳县舞泉镇张楼村卫生室1门诊护士黄雪敏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编号:202******686,声明作废
[08-16]
李浩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13032219970702****,特此声明。
[08-16]
杨鸿彩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53052120020427****,特此声明。
[08-16]
毕明国,男,71岁,身高1***左右,上身米白色横条纹T恤衫,下身黑色休闲短裤,黑色包头凉鞋,身上带着一本邮政银行存折及核酸静态码于2**2年8月13号上午9点骑一辆灰色自行车前往江夏区金口街金水闸社区做完核酸后回金水闸邮政银行途中失联,家人万分焦急,望知情人有消息请联系民警或者本人。联系电话:18*****4786,13*****0916毕先生
[08-16]
四川世界众韩实业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升桥东路分理处支行,账号:4402*********063559,核准号:J651******6601,声明作废。
[08-16]
祝陈雅萍林世鹏新婚快乐,百年好合,早生贵子
[08-16]
李国兵于2**2年08月5日不慎遗失身份证、驾驶证,身份证号:5327*********10330
[08-16]
父:宋红星,母:钱伟伟,孩子宋佳凝遗失出生证明,性别女,2**5年12月6日出生,出生证编号P41****305,声明作废
[08-16]
姓名 张艳民 身份证号 4105*********67016将河南致创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089号收据(发票)客户联丢失,金额贰拾万元整,特此声明作废。
[08-16]
姜金昊,男,15岁 ,于2**2年7月10号下午甘宁镇庙坝村失踪,望知情人有消息请联系民警或者本人。联系电话:18*****5932,姜女士,感谢
[08-16]
律 师 函 致: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向明(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张淋淋律师就贵方侵犯委托人李向明恒泰风格城市项目开发权及其他合同约定权益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一、基本事实 (一)合同签署事宜 根据委托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明: 1、2**6年10月,委托人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共同收贵司股权。截止本函出具之日,委托人持贵司30%股份,恒泰公司持有贵司70%股份。 2、2**9年2月26日,委托人与恒泰公司就筑成公司恒泰风格城市项目达成《关于万家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1)恒泰风格城市的3#楼及4#楼的项目开发权和管理权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独立享有该开发区域的利润; (2)委托人享有恒泰风格城市6#楼的5年使用权; (3)项目配套设施(包含车库)应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即委托人应分得地上车位31个、地下车位1***个; (4)恒泰风格城市的3#楼及4#楼正负零以上主楼部分的主体工程建设权归委托人所有; (5)委托人与恒泰公司对于各自开发经营区域内的财务由各自独立管理,相关经营税费由各方自行承担。 (二)侵权事宜 1、在上述合同签订后,恒泰公司并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存在诸多违约情形: (1)恒泰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3#楼、4#楼施工至正负零,且至今未与李向明办理施工交接手续; (2)恒泰公司在地库、园林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招标前及事后均未通知李向明,相关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节点计划亦未经李向明书面确认; (3)恒泰公司并未为李向明开设项目公司账户。 2、贵司与恒泰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 (1)贵司在恒泰公司指令下在将3#楼施工至正负零后,未与李向明办理施工交接手续,亦未经李向明书面同意,继续进行后续主体施工; (2)未经委托人李向明同意即行办理3#楼的预售许可证并对外进行预售; (3)贵司在恒泰公司指令下在将4#楼施工至正负零后,未与李向明办理施工交接手续,亦未经李向明书面同意,继续进行后续主体施工。 就上述侵犯事宜,委托人已多次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贵司函告,贵司均未停止侵权,鉴于以上情况,郑重发函如下: 1、贵方应在收到本函后即行停止侵权行为,并在3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共同商讨相关后续施工交接及相关事宜。 2、若贵方继续侵权并逾期未与委托人或本律师接洽解决的,委托人将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自我救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启动诉讼程序依法维权,届时,因本纠纷所引起的全部损失(包括逾期利益损失)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将由贵方全额承担。 本律师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据的事实系由委托人提供,并不排除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的可能。贵方如对本律师函涉及事实有异议,或对问题的解决有其他合理建议,请与本律师联系沟通。 本律师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委托人对权利作任何放弃、义务作任何增加。 特此函告!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张淋淋 律师 联系方式:13*****0793 2**2年8月10日
[08-16]
吴丹遗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穗交0***878,车牌号码粤AY8C80,声明作废。
[08-16]
律 师 函 致: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向明(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张淋淋律师就贵方侵犯委托人李向明恒泰风格城市项目开发权及其他合同约定权益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一、基本事实 (一)合同签署事宜 根据委托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明: 1、2**6年10月,委托人与贵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共同收购长沙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公司”),并登记为筑成公司股东。截止本函出具之日,委托人持筑成公司30%股份,贵司持有筑成公司70%股份。 2、2**9年2月26日,委托人与贵司就筑成公司恒泰风格城市项目达成《关于万家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1)恒泰风格城市的3#楼及4#楼的项目开发权和管理权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独立享有该开发区域的利润; (2)委托人享有恒泰风格城市6#楼的5年使用权; (3)项目配套设施(包含车库)应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即委托人应分得地上车位31个、地下车位1***个; (4)恒泰风格城市的3#楼及4#楼正负零以上主楼部分的主体工程建设权归委托人所有; (5)委托人与贵司对于各自开发经营区域内的财务由各自独立管理,相关经营税费由各方自行承担。 (二)侵权事宜 1、在上述合同签订后,贵司并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存在诸多违约情形: (1)贵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3#楼、4#楼施工至正负零,且至今未与李向明办理施工交接手续; (2)贵司在地库、园林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招标前及事后均未通知李向明,相关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节点计划亦未经李向明书面确认; (3)贵司并未为李向明开设项目公司账户。 2、贵司与筑成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 (1)贵司指令筑成公司在将3#楼施工至正负零后,未与李向明办理施工交接手续,亦未经李向明书面同意,继续进行后续主体施工; (2)未经委托人李向明同意即行办理3#楼的预售许可证并对外进行预售; (3)贵司指令筑成公司将4#楼施工至正负零后,未与李向明办理施工交接手续,亦未经李向明书面同意,继续进行后续主体施工。 就上述侵犯事宜,委托人已多次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贵司函告,贵司均未停止侵权,鉴于以上情况,郑重发函如下: 1、贵方应在收到本函后即行停止侵权行为,并在3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共同商讨相关后续施工交接及其他事宜。 2、若贵方继续侵权并逾期未与委托人或本律师接洽解决的,委托人将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自我救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启动诉讼程序依法维权,届时,因本纠纷所引起的全部损失(包括逾期利益损失)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将由贵方全额承担。 本律师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据的事实系由委托人提供,并不排除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的可能。贵方如对本律师函涉及事实有异议,或对问题的解决有其他合理建议,请与本律师联系沟通。 本律师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委托人对权利作任何放弃、义务作任何增加。 特此函告!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张淋淋 律师 联系方式:13*****0793 2**2年8月10日
[08-16]
谢海波遗失长沙绿地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车位收据(凭证号码:4***951,金额:2**00元;凭证号码:0***241,金额:9**00元),声明作废。
[08-16]
我所受贵州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仡源公司”)的委托,就仡源公司拟收购贵州中赣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赣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现公告如下: 经仡源公司与中赣公司全体股东初步协商,仡源公司拟购买中赣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充分反映股权价值和保障其他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凡存在以中赣公司的股权设置担保、质押而产生的担保权、抵押权或其他债权债务人、与中赣公司有债权债务和相关经济纠纷的单位或自然人、中赣公司隐名股东或股权争议人等,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持合法手续材料到我所联系登记事宜,经依法确认的债权债务,将在股权收购过程中予以保障。 特此公告 贵州子丰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旭林律师、冯旭飞律师 联系电话:18*****5184、18*****1797 联系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珍珠大道东川公寓一单元3号门面贵州子丰律师事务所。 注:本公告不代表股权收购方对股权出让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债务承接,一切债权债务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承担。
[08-16]
广东拓邦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遗失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房租押金收据1份,收据编号0***226 金额8**2元,特此声明。
[08-16]
广州市白云区云城陈五生米粉店,营业执照副本遗失,注册号440*******81255.编号S119******8488G,现声明作废
[08-16]
广东省宏粤规划咨询有限公司遗失广州市安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房租押金收据1份,收据编号:0***225,金额:9**4元,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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