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律 师 函
[2**3]盈京律函字第BJ3**2号
北京浩迈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受河北北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缆公司”)委托,就贵司拖欠北方电缆公司相关款项事宜致函贵司。
出具本律师函之前,我们听取了委托人的介绍,委托人同时向我们提供了出具本律师函所必需和必要的证据。我们按照执业标准和工作程序,基于委托人的陈述以及有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根据现行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专业判断,并据此出具本律师函:
一、本函件基于以下事实
2**0年7月1日,贵司与北方电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北字20****01),承租北方电缆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嘉园三里三号楼底商西侧地下一层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年7月1日起至2**6年6月30日。
自2**2年1月1日起,贵司便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
金等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截止到2**3年3月1日,贵司拖欠各项费用情况如下:
1、拖欠房屋租金共计1***620.01元,因此产生租金滞纳金
1***914.42元;
2、拖欠物业费5**60元;
3、拖欠2**2年度制冷费7**00元,
4、拖欠2**2年度供暖费8**00元;
5、拖欠2**1年12月15日至2**2年4月13日水电费
2**50.30元。
以上拖欠费用合计为3***944.73元。
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九条的约定,乙方迟延支付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的时间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本所律师就上述事宜函告贵司
1、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7日内向北方电缆公司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合计3***944.73元。
2、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北方电缆公司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北字20****01)于贵司收到本函件之日起第8日解除。
如于上述日期前贵司未清偿,北方电缆公司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请贵司慎重对待,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及诉累。
特此函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海庭
联系方式:13*****9601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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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9
报纸同步刊发:《北京日报》 2023-03-29
公告类型: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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